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 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 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 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
的收集和上报制度
1.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纸
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应加强孕产期保健及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CD4+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及其他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断,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4.如确定儿童为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如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梅毒阳性孕妇治疗期间,应每月进行随访,包括梅毒血清学检测、孕产妇保健等服务。
2.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3.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4.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5.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6.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
1.抽查
2.定期人群抗体调查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干预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在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3.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4.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
儿童提供持续的免费咨询指导及相关检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6.婴儿抗病毒治疗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免费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2.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3.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5.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
1.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2.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
为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制度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1. 建立安全的医疗环境:诊室和产房内由里向外,应分别划分 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每区应有最够的操作空间。诊室内应有流动水吸收,每日进行消毒、清扫。产房内刷手处与器械清洗处应分开,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
2. 住院期间的消毒隔离:病人使用的清洁用具、便池每日用2% 漂白粉澄清消毒液消毒1次;病人使用的体温计、血压计及听筒,每次使用后消毒;餐具、水杯病人专用,每日煮沸消毒一次;传单、枕头和衣服应装入防水口袋或塑料袋内,外加“有传染性”的布袋消毒;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地板等外环境,应及时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
3. 分娩时的消毒隔离: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在待产 和分娩时,必须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对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地面、人员和手进行消毒。要特别注意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4. 治疗操作时的消毒隔离:凡是可能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如负压吸引器吸管和引流瓶,应先于瓶内放置足够量消毒液,彻底清洗,再作消毒灭菌;尽可能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5. 医务人员手的清洁:在接触和处理每一位病人或标本、污物 后,应认真洗手或换用清洁手套后再接触下一位病人。
6.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
7.发生职业暴露后,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冲洗后,用75%乙醇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
8.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为了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开展,减少阳性孕产妇的心理负担,制定此保密制定。
1.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产前咨询、门诊登记、送检单、检测记录的报告、报告单的发放等。
2.阳性孕产妇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3.医务人员应满足服务对象对保密性的需求,向孕产妇详细说明服务各个环节的保密原则和具体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家属。
5.产科接诊医师、实验室所有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隐私权。
6.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形式,保密地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结果的咨询服务。不得将咨询者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7.艾滋病感染状况是否告知家人,要征得阳性孕产妇同意,并与其讨论如何保密和可能遇到的来自丈夫、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歧视。
8.收集、整理、统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的的电脑应由专人、专机管理,并设密码。数据的传递过程中要注意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9.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医院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检测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二、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
1.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
2.为孕产妇提供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如果两种试验均为阳性,确定其为梅毒感染。
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
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三、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并获得干预服务。
1. 临产时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同时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两种结果均为阴性报“HIV抗体阴性”,如为一阴一阳或两种均阳性,尽早进行确认试验,及时获得检测结果,并知情同意选择干预措施。
2.孕期未进行梅毒检查的临床孕产妇,同时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均为阴性排除梅毒感染;如均为阳性可诊断梅毒感染,给予两个疗程的规范治疗;如一阴一阳,正确给予一个疗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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