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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203号建议的答复
银监函[2010]247号 金颖颖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放宽村镇银行股权限制问题
银监会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6年底村镇银行试点开始,银监会就明确提出资本放开、地域放开,允许境内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参与发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将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放宽至10%。从已设立村镇银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村镇银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自然人共同发起的,带动了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农村地区。截至2010年4月末,村镇银行实收资本99.5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分别持股44.4亿元、40.3亿元、14.8亿元,占比分别为44.6%、40.5%、14.9%,民间资本占比达55.4%。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有关要求,在坚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村镇银行发展和县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适度降低村镇银行中主发起人最低出资比例的具体办法,以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力度,增强对“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关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并对其业务范围做出了限制性的界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从启动至今仅有2年 左右时间,各方面工作经验相对缺乏,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监管制度安排尚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 转移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虑,目前还不宜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及业务范围。下一步,银监会将配合人民银行在认真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安排进行研究论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把握好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其小(规模小)、轻 (无历史负担)、活(机制灵活)的特点,在从事“短平快”(即贷款期限短、资金周转频繁、审贷快速)的信贷活动中利用自身优势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收益。
三、关于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扶持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在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 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存在违规经营、偏离支农服务方向、实际利率过高等 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如何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支持问题,有必要在全面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研究。虽然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采取定向费用补贴等方式加大了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但在支付结算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性障碍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有效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制定系统性的财税扶持政策,引导其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提 高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积极性,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关于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制问题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2008年5月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
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目前看,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 以省级政府为主体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是切合我国实际的,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引导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试点过程 中,也确实存在各省(区、市)执行政策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长,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也较为突出,监管有效 性需要进一步提升。下一步,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进一步开展研究,明确中央层面监管部门和工作职责,强化省级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细化相关制度办法,引导各地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同时,银监会也将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不断提升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水平,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稳定。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力度问题
2008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快速扩大,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全国已组建1700多 家,个别省份达到平均一县一家,个别县(市)已组建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试点工作经验相对不
足的条件下,有必要适当控制 试点工作节奏,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具体工作安排应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监管能力研究确定。目前,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 融机构试点工作三年总体安排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有序落实,力争在三年内与现有机构一同实现县及县以下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感谢你们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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