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书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X规定》、《XXXX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 。
建设工期: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
委托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代建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使用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二○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5)“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XXXX管理办法》、《XXXX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认定,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或根据使用人的意见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7)委托人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
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不包括项目建设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及与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涉及到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第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二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提取,总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费用节省额=(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经批准的调价额)-经审计的决算额。
使用人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 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 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使用人核准、委托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
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计扣。
(2)安全事故
A.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3)工程质量事故
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发生了上述A、B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 元/日计扣。
(5)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提供时间: 。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的联系人: .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 天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的预付款;
(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 日内,支付代建臂理费总价的 %;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5)工程交付使用并决算审计后 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6)剩余 %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年后(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第四十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代建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 使用方不得要求代建方聘用其推荐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章 竣工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代建方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办理质监备案,并完成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在代建方协助下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及专家组,依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文件,和使用方共同进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使用方不得拒绝接收资产移交。
第四十六条 代建方负责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四十七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方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代建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
案.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三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 争议和索赔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
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六条 如委托方、使用方与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十七条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同时,将本通知一并抄报委托方.
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如在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各方应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由委托方审批。
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各方应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各方均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由委托方审批。
5、各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根据需要,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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