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按乙方的用工要求,甲方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被派遣劳动者)到乙方工作,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协议,若协商一致则可以续签协议,并在协议期满15日之前办理续签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续约,则协议期满即告终止。协议期内若新增派遣人员,其劳务派遣期限为协议剩余期限或双方约定的期限。本协议期满,若新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期限未届满,则本协议的约定对甲、乙双方和新增派遣人员继续有效。
二、派遣人数:详见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附件),协议期内若有增减,增减花名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履行地: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工作岗位的地点,详见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附件)。
四、岗位、工作制、工资及劳务费标准: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派遣劳动者到乙方从事 等岗位工作。岗位具体内容以乙方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等为准,乙方决定、支配、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按乙方岗位的工时工作制作息并服从乙方的安排。
被派遣劳动者薪酬标准执行乙方的薪酬制度或劳务用工薪酬标准,并享受与乙方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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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甲方的劳务费用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发工资、五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劳务派遣服务费。其中,应发工资包含岗位(基本+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指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被派遣劳动者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派遣服务费指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和相关保险享受服务费,劳务派遣服务费按照每人每月 60 元计算。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甲方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
2、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用工要求,与乙方共同招聘被派遣劳动者。 3、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等应知教育,教育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乙方岗前培训,服从乙方的管理以及考核,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保质保量地完成乙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并按月了解派遣情况。
4、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管理、学历职称等报考报表的相关工作、党团员关系的转移、各类证明的出具等。
5、甲乙双方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发薪日为(当/次)月 日,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保证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
6、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负责办理一切保险事宜,并保存好缴费凭据,以备乙方核对。如果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生拖延情况,应及时向乙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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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情况并确定具体办理期限,如仍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乙方有权扣减当月 5% 劳务派遣服务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或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7、下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劳务派遣服务费产生的相关税费;
(2)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劳动合同工本费、鉴证费等;
(3)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8、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因违反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违法违纪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由甲方协助乙方追偿。
9、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乙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奖惩。
(2)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有权合理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指派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其他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调整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
(3)应按工作标准和待遇规定以及考核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核算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据。
10、乙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后,有权将劳动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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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乙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乙方存在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甲方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撤销、吊销的;
(5)本协议期满终止的。
12、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得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11款第2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13、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的,乙方应立即(在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方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应支付的社会统筹范围内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统筹支付手续,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统筹范围以外的所有法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社会保险费致使甲方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的报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未缴纳或购买的,相应报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非因工死亡的或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15、甲、乙双方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六、劳务费用的支付
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劳务费用标准,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送达劳务费税务发票,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费用转账到甲方。
甲方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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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期间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八、不可抗力
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确定。
九、协议变更
1、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因国家及政府各部门政策调整,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等的调整,甲乙双方应当在遵照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甲乙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须及时通知并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方未纠正的,对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当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凡与国家或本地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附件(劳务派遣劳动者花名册)一式 份,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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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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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用工单位名称:
序姓名 号
文化出生年月 民族 程度 面貌 政治身份证号码 用工单位部门 用工单位岗位 岗位工资登记时间:
用工单位曾工派遣期限 及其他
作年限
联系方式 性别
用工单位(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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