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目的
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宏观管理和科学指导,使全省幼儿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深化幼教改革,提高保教质量。
督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幼儿教育投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以促进全省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二、评估程序
幼儿园按《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进行自评,达到条件可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估后,报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认可,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审定。
三、评估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幼儿园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自查结果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所需印证材料和数据。
3、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幼儿园的设备、图书、园舍面积、幼儿园规模等。 4、问卷访问:对家长和教师进行随机抽样问卷访问。访问对象由评估小组根据幼儿园提供的名单进行随机抽样。
5、小组座谈:召开部分教师、家长座谈会。座谈人员由评估小组根据幼儿园提供的名单进行随机抽样。
6、个别访问:根据实际需要,对教职工、家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访问。 7、跟班半日活动:随机抽取班级进行半日活动观察。 四、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评估结果得分800分
以上者为“贵州省一类幼儿园”,700分以上者为“贵州省二类幼儿园”,600分以上者为“贵州省三类幼儿园”。 五、评估有关说明
1、从2001年开始,除“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由省教育厅验收审定外,其余类别的幼儿园由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进行评估,并按结果划定类别。各地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同意的,由各市(州、地)教育局挂牌。省教育厅每年将对各市(州、地)评估的幼儿园进行抽查。
2、凡经评估上等级的幼儿园,需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如评估上等级后两年不能保持各项指标要求的幼儿园即由审定单位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改正不及时、问题多的幼儿园作降级处理。
3、各幼儿园每年需用《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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