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行政责任风险。
对于出借资质证书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民事责任风险。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也有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资质是违法行为,为了掩盖,合同也必须以出借人的名义签订,此外项目部名称、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等也应当用出借人的名义。出借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点:
1、合同无效风险。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建设单位不会发现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建设单位一旦发现,则建设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和出借人因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法院依法有权予以收缴。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签订的以出借资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借用人追偿。
2、连带责任风险。首先,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借用人擅自以出借人名义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其他人知道借用关系的,则其可以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
以只起诉出借人;其不知道借用关系则只可能以签订合同的单位(出借人)为被告。
3、劳动风险。资质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义雇佣劳动者,则出借人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借用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1、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2、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3、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止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4、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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