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行为规则,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断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代表行政,以下简称甲方)和 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履行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当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职能,并为乙方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同时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第四条 乙方应当支持甲方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完成企业生产、建设、经营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员工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集体合同对甲方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本集体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甲方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集体合同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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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监督方为本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按《 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做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并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甲方应与员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前七个工作日,甲方应将合同发给员工,让其充分考虑。乙方应指导员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甲方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宜的,有权提出意见。甲方如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或向上级有权受理部门申诉。
第十条 甲方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自身改革要求、国家或行业政策规定,需对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在制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方案时,必须吸收乙方及职代会代表参加,并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乙方应从中协商、解释,并有权提出意见。方案应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协商一致、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制定合理的劳动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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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协调应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实施。协议 年 签,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安排轮休或按国家制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员工现行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生产和工作,甲方应依法支付工资和其它报酬。员工自愿利用休息时间完成突击性任务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工资、奖金、津贴分配制度,劳动工资改革方案的制定,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劳动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期间的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全公司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的工作制度)。针对本企业的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以年度为周期计算工时,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对于长期延长工作时间的岗位,甲方应采取相应措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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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延长工作时间。
确因发生事故、抢险救灾、抢修等特殊情况而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制、探亲制、婚丧假、生育假及其它法定假期。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甲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有责任对该项工作实行监督,并配合甲方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乙方有权参与并提出意见,甲方应认真听取、合理采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改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应引进劳动保护设施或者采取切实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允许其从事作业。甲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机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甲方制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专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支持甲方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明显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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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向行政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并支持员工行使紧急处臵权;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支持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对危及企业和员工安全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惩处,并有责任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并通过组织竞赛等形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督促企业行政部门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保证有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对员工的危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超标的场所,乙方有权要求行政进行整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各级组织协助行政按国家规定定期对从事有危害的特殊工种和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发生员工因伤亡事故或其它危及员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并通过乙方参与对故事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甲方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员工发放特殊津贴。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三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建立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从关心员工利益出发,同时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员工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甲方及所属员工应规定比例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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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交纳各种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员工住房条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比例。
第三十四条 甲方至少每 年安排员工体检一次。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和女职工妇科体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执行员工健康休养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一线职工、劳模、生产技术骨干及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分期分批脱岗带薪休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双方应体贴群众疾苦,关心员工特别是困难企业、困难员工的生活。乙方要积极建立“特困员工档案”,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待困难员工,乙方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投入一定的资金,改善员工文化娱乐及其它福利设施。
第三十八条 甲方出台的各项有关员工保险福利重大方案和举措,应事先充分征求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企业业务执行费、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财务与审计工作报告,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甲方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规定制定员工培训规划,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业务技术与技能培训,并加强员工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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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发挥教育职能,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和引导员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岗位成才。
第八章 双方责任保证
第四十二条 甲方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在发展生产基础上,不断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保障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甲方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职代会和工会行使法定权力,建立起民主、和谐、团结、协作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 乙方组织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和动员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纪守法,确保完成合同期内每个年度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各项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企业行政的主要领导对本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有指挥权、决定权,有权为履行合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的,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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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因工作成绩突出,对甲方有显著贡献的先进标兵、劳模以及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者,甲方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确保集体合同的实施,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民主制度建设。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除了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并认真听取员工的正确意见。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各级组织依法享有监督甲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利,负责组织员工保证和监督履行,有权参与讨论企业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实施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有权定期检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乙方各级组织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权利,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法定形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工作业绩评议,提出奖惩建议,并审议通过其他需提交职代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企业各项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各级组织有义务有全体员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民主管理意识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及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班组建设、合理化建议活动和健康和文体活动,培养员工敬业爱岗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当好企业主人翁,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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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乙方各级工会应积极贯彻劳动保护法规,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合同双方应协商修订或签订新合同,并经职代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认真、全面的执行合同,由本企业党组织牵头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五十六条 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双方签约代表在一个月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对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调要求时,双方应在 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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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要经职代会通过,并在七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本合同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时,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按《工会章程》、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责任。甲方亦可向企业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建议重新选举工会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违反合同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1、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收入的;
3、拒不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积累的补休、又不给付工资报酬的;
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5、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6、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章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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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甲方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经企业,可参照本合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十六条 合同双方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决议,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正式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一分,上报泉港区劳动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
甲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工会(公章)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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