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会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环保部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交通安全、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驾驶员及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开展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所驾车辆进行
“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第八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车;禁止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禁止未经允许将车交给非车辆指定驾驶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种车辆严禁私自带货、载客。
第十条 所有车辆应做到“一车一台帐”,做好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进出公司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服从门卫管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现场保护、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公司
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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