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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制度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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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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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

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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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纪工委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党工委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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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街道纪工委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纪工委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XXXX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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