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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交箱管理办法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光交接箱维护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颁布日期】 2012年2月7日 【实施日期】 2012年3月1日 【章名】 第一章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交接箱设施的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业务光交接箱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交箱施工、使用、维护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信通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客户响应中心是移动公司光交接箱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运维中心、工程建设部以及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章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光交箱的规划应该严格按照全市整体建设规划要求,征得市政等相关部门同意,施工前应办理各项施工手续。

第七条 在正式施工前应通知市政等相关部门确定施工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如与市政工程冲突需变更工期,应马上通知相关工程主管。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私自变更

方案,不得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突发原因导致光交箱无法新建,需上报相关工程主管及设计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方案变更。

第十条 光交箱建成后未得到市政等相关部门验收许可前不得投入现网使用。 第十一条 自甲方代表在光交箱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起一年内,施工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日常光交箱的维护,确保光交箱安全稳定运行。 【章名】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十二条 各维护优化分部应当加强对已有光交箱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可能影响现网业务中断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应事先征得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和维护部门的同意,并由施工方发正式割接公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光交箱或光缆损坏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光交设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破环光交箱门锁,非施工或维护原因不得擅自打开光交箱。

(二)不得在光交箱周围埋设地下光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三)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光交箱。

(四)不得私自在光交箱上或内部加装通信设施、其他设施或将光交箱设施挪作他用。

(五)盗窃和无证变卖、收购光交箱,以及干扰、中断通信和危害通信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不得使用非集采厂家的光交箱施工。 【章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检举或制止破坏光交箱设施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光交箱设施隐患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协助电信主管部门抢修光交箱设施,维护网络安全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停止本公司所有工程施工,视情节停工1-3个月。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影响现网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光交箱投入使用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到(四)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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