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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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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2)

1 总则

1.1制动装置是铁路货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货物运输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货车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恢复制动装置的性能。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需要,保证运用货车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适应制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制动装置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制动技术发展趋势,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的专业化操作性文件。适用于铁路货车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要求。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在现车上的检查和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及要求按《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电报规定执行。

1.3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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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工艺规范、装备先进、质量可靠、管理科学。

1.4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以状态修为主,逐步扩大换件修、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主要零部件的检修周期与货车检修周期一致。

1.5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的工艺条件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货车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加强工艺控制,提高工艺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检修单位应设置制动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掌握本规则和车辆检修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制动装置检修、试验人员须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1.6 铁路货车重要制动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装车使用的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折角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制动缸及缸体、编织制动软管总成、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脱轨自动制动装置、人力制动机、制动梁、闸瓦、闸瓦托、橡胶密封件等零部件,须由铁道部批准的厂家制造、修理。车辆制造、检修和装车单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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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外购零部件进行复检。

1.7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及其零部件须按本规则进行检测和试验。重要零部件须采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测,逐步实现检测自动化。制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须采用微控或数控设备进行检验,微控或数控设备须采用经铁道部批准的检验标准和定型设备。检测器具和检修、试验设备须按要求配置齐全,并按要求校对、检定、检修,具备有效的计量合格证明。

1.8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实现制动装置设计标准化、工艺规范化、制造商品化和零部件互换,提高货车制动装置制造质量,促进制动装置检修质量的提高。

1.9 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有关内容须符合本规则技术管理的要求,数据完整、准确、及时,逐步实现数据工位录入和装备自动采集,实现制动装置检修全过程管理和质量追溯。

1.10 本规则是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追溯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时,检修单位应在保证运用安全、可靠,且不低于本规则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由检修单位和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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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铁路局驻段车辆验收室共同研究,制定厂(段)级技术标准。遇有重大问题须上报铁道部。

1.11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铁道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2 基本要求

2.1 除铁道部批准改造的零部件外,制动装置及零部件须按原结构检修,装用的零部件须与设计规定一致。 2.2检查制动装置及零部件的技术状态,存在裂纹、焊缝开裂、磨耗、腐蚀、弯曲、变形和其他故障时,严格按本规则检修。零部件松动、丢失、破损或有其他不良情况,须施修或按原结构补装或更换。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现车检修和分解检修的范围及要求应符合各级货车检修规程的要求。

2.3 凡从车上卸下检修的零部件均按分解检修限度执行。装车使用的制动装置零部件不得有影响制动装置性能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缺陷。

2.4 配件更换时,须更换为同型配件,新型配件不得更换为旧型配件。原设计装用的120-1型控制阀不得更换为120型控制阀,旋压密封式制动缸不得换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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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型式制动缸,不锈钢制动配件不得换装其他材质的配件。补充新品时,制动缸须为旋压密封式制动缸,折角塞门须为不锈钢球芯折角塞门,储风缸须为嵌入式储风缸,制动梁须为组合式制动梁。

2.5 制动装置检修单位和装车单位须按规定对外购零部件进行入库检验。外购零部件须符合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使用前须按规定检查。

2.5.1外购零部件须全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2.5.2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经试验台试验,编织制动软管总成经风、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制动圆销抽取不少于每批数量的5%进行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2.5.3 新造120/120-1型控制阀、空重车阀、制动缸、编织制动软管总成、闸调器自制造完成之日起至装车使用的贮存期不超过一年。

2.5.4各型橡胶密封件自制造完成之日起至组装使用前的贮存期不超过六个月。

2.6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制动缸、缓解阀、各塞门、集尘器和管系的橡胶密封件全部更换新品。新品橡胶件须符合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要求。组装前各橡胶件应擦拭干净,不得用油类(汽油、煤油)、香蕉水、碱酸等腐蚀性介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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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经喷(抛)丸或其他方式除锈处理的零部件表面须涂底、面漆。零部件表面油漆局部脱落的须补涂相同颜色面漆。

2.8 按规定涂打检修标记,字体为宋体。

2.9 空气制动装置、基础制动装置和人力制动机分解检修后,须进行试验。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闸调器等须在微控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车辆制动装置检修后须使用微控或集中控制单车试验器进行单车试验。

2.10 质量保证

在正常运用和维护条件下,制动装置的质量保证规定如下:

2.10.1 经分解检修后的货车制动装置由于检修质量不良,不能满足表2-1质量保证要求时,应返检修单位修理,当地车辆段同意代为修理时,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2.10.2 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在使用寿命期内,因内部缺陷造成事故时由配件制造单位负责;剩余寿命小于1个段修期者,经检查确认质量状态良好,可继续装车使用,并由装车单位负1个段修期的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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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制动装置检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限 车辆质量保证内容 修程 未取消辅取消辅修 修 1个段修(1)制动梁弓形杆、梁架及支柱、闸瓦托、闸瓦期 托吊、各拉杆及链、滚子轴或滑块、转K3型制动 梁撑杆及端头不裂,组合式制动梁闸瓦托不松动。 (2)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不发生故障。 厂、段修 (3)锥芯截断塞门不发生故障。 1个段修期 1个辅修期 1个辅修期 1个辅修期 1个段修期 1个段修期 (4)非密封式制动缸、GK型三通阀、103型分配阀、锥芯折角塞门不发生故障。 (5)120/120-1型控制阀、传感阀、调整阀不发1个段修生故障,球芯折角塞门、球芯截断塞门、组合式期 1个段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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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尘器、密封式或半密封式制动缸、法兰接头不漏泄,无旧痕裂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不发生故障。 (6)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和各型人力制动机不发1个段修生故障。 期 1个辅修(7)制动主管、支管不漏泄,无旧痕裂损。 期 (1)GK型三通阀、103型分配阀、锥芯折角塞门、非密封式制动缸作用正常,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不爆破。 辅修 (2)闸瓦托、制动梁弓形杆、梁架、支柱无旧痕1个辅修 1个段修期 1个段修期 1个辅修期 裂损。 期 1个辅修(3)手制动轴链无旧痕折断。 期 注:1. 质量保证是指在保证期限内,车辆在正常运用中不应发生的质量故障。但不包括在定期检修时发现的问题。

2. 凡由于运用中不正常冲撞、脱轨、超载、装卸碰撞、偏载、商务错装(车型不符),或由于操作不良、擅自拆卸、丢失等情况而导致的损坏,均不属质量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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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故责任的确定按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办理。

2.10.3 凡在制造质量保证期限内配件发生质量问题时,须由配件制造单位承担制造质量保证责任,装用单位承担装用责任。制动装置在检修中因设计、制造原因,需改造的项目或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超过检修限度或产生裂损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需更换的零部件由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或检修单位无偿更换,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或检修单位继续向配件生产单位进行质量追溯。实行寿命管理和有制造质量保证要求的零部件须有制造时间和制造厂代号标记,质量保证期时间统计精确到月。配件制造质量保证内容和保证期限见表2-2。

2.11 检测器具和检修、试验设备的配置及保养 2.11.1 制动室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设备及试验台,试验设备使用的空气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有特殊要求除外)。

2.11.2试验设备与压缩空气风源之间须有除油、除水、除尘及空气干燥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并定期排油、排水。

2.11.3 制动试验用设备及量具应按下列周期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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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11.3.1百分表、游标卡尺、试验器的砝码、力矩扳手等检定周期不超过六个月。精度1.6级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三个月,其他精度等级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六个月,单车试验时检测制动缸压力用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压力传感器、流量计、压差计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2.11.3.2 微控及集控单车试验器、微控货车空气制动阀试验台、空重车阀试验台等自动检测设备每日开工前须进行性能校验,按设备管理规定定期检修。 2.11.3.3 闸调器试验台每半年检定一次。

表2-2 制动装置配件制造质量保证期限和保证内容

质量保证期 序号 配件名称 质量保证内容 年 1 120/120-1型货车空气控制阀 12 阀体无裂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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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用不失效 12 阀体无裂损 2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2 作用不失效 3 闸调器 6 不失效(含大修后质量保证期) 12 缸体无裂损 4 旋压密封式制动缸 2 作用不失效 8 无裂损、磨耗不超限 5 NSW型手制动机 2 作用不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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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裂损、磨耗不超限 6 脚踏式制动机、FSW型手制动机 2 作用不失效 7 不锈钢储风缸 12 焊缝不开裂、缸体无裂损 12 阀体无裂损、铸造缺陷不超限 8 不锈钢组合式集尘器、球芯塞门 2 作用不失效 12 阀体、阀盖和拉环无裂损,铸造缺陷不超限 9 脱轨自动制动阀 8 制动阀杆无漏泄 10 编织制动软管总成 6 不脱层、无裂损、漏泄不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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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组合式制动梁(不含滑块磨耗套) 12 无裂损 12 奥-贝球铁衬套 6 无裂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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