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6.29
• 【字 号】襄阳政发[2011]23号
• 【施行日期】2011.06.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襄阳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前教育是国民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学前教育事业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的发展,关系着亿万学前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市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促进了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和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在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还不够,普及程度不高,依然是我市国民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各县(市)区之间、城乡之间、县域内区域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办园条件不优,保教质量不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普遍存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从2011年到2013年,通过三年的改造、建设、发展,初步建立覆盖县域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城镇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2-3年教育。全市3-5周岁幼儿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学率达90%以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以上。至2015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普遍提高,办园行为规范,全市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数量达到幼儿园总数的20%以上,城市逐步实施0-5岁“托幼一体化”教育。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数量达到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其他幼儿园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适龄幼儿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初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得到健康快乐成长,打好人生成长成才的基础。
二、科学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三年初见成效”的工作要求,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三)认真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人口流动情况,科学预测,确定规模,统筹幼儿园布局。综合考虑学龄前人口比重和学前教育机构有效的服务区域,原则上确定每所规模幼儿园的服务人口为1-1.5万人。各县(市、区)要依托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并实施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县域内学前教育机构布点规划和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城市(含县市城关)按照社区布点设置幼儿园,依照服务半径及人口规模确定园数;乡镇政府所在地按照镇区人口规模设置1-2所规范幼儿园;行政村、自然村可实行依托村级小学联村办园或举办分园。
(四)分步推进,逐步建立学前教育机构网络和服务体系
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2011年,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在70%以上的乡镇镇区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推进城区(含县市城关)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完善已有幼儿园基础设施,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2012年,完成剩余30%乡镇镇区幼儿园布点建设;完善城区学前教育机构布点设置,建成城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3年,规划建设“撤乡并镇”时被撤乡镇镇区幼儿园和其他村级幼儿分园,人口分散地区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为其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探索、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建成并完善农村学前教育体系。
各地通过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达到学前教育规划发展目标。其中,公办幼儿园服务的人口数要达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在园幼儿数要达到3-5周岁幼儿数的一半以上。
三、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五)落实地方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职责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规划、投入、监管等责任。市本级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管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障办园经费投入,统筹管理和扶持发展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等,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责任,落实学前教育政策,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办园标准和管理规范,充实管理、教研力量,不断提高整体办园水平和幼儿园保教质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
统一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住宅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四、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七)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学前教育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对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在办学经费上予以补助;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襄阳市区居民小区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或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应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
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配建到位。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采取多种融资形式,科学布局、设置幼儿园(分园)。
(八)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各地要按照规划预算安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公办幼儿园的教师编制,逐步解决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和办园公用经费;逐步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补助、资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逐步建立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政策,部分承担办园成本,减轻幼儿家庭经济负担。
各地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本乡镇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
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权益。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民办幼儿园是公办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补充,是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重要承载形式。各地在办好和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城市和镇区幼儿园实行政府举办为主、辅之其他办园形式的幼儿教育办园模式;村幼儿园(分园)可实行“村办国补”,也可实行“民办国补”,即由村集体举办或由具有幼师资格的公民个人领办、政府按人头补助的办学形式。各地政府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幼教事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定生师比标准和幼儿教师准入条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
记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在2013年前取得任职资格,否则将责令退出学前教育从教队伍。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省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建立健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规划,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积极推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推选优秀教师参加省、市级培训。2011-2015年,各县(市)区要对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认真开展幼儿师资县级培训和园本培训,要加强对转岗从事幼儿教育的小学富余教师的业务培训,发挥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城区公办幼儿园积极承担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任务。各地、各幼儿园要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五、加强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十一)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幼儿园办园标准,满足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建立准入制度,并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
的设立审批主体。举办幼儿园必须经过申报、考核、审批程序,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申请登记注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对辖区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但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和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办园标准和条件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确保幼儿人身安全和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十二)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按生均教育成本与办园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完善门卫值勤制度。各地、各幼儿园要重点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品、消防等各项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制度,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等良好
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四)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育儿,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要积极向广大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要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五)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上,关注幼儿终生有益发展的因素和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作。教育部门每年要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县(市、区)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纳入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指标。制订《襄阳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对县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资源布局状况、经费投入、教育质量、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问责或表彰、奖励。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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