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第一种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
第一层用“一”后加“、”,而非“,”或“.”;
第二层用“(一)”,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
第三层用“1.”,那个小黑点要到“插入”菜单里“特殊符号”中的“标点符号”去找,不能用键盘上的小数点,更不能图省事而用顿号“、”;
第四层为“(1)”,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
若有更小的层则用“①”,“①②③必须为同一段”。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应左起空2格书写。
“一、”“(一)”“1.”这三个层次应与标题独占一行,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第二种 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1.1”“1.1.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1
第1级——1
第2级——1.1
第3级——1.1.1
第4级——1.1.1.1
序号应左侧顶格书写。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标题力求简短,一般不要超过15个字,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没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再写具体内容。
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么不匹配(如“1”“2”“3”后面加顿号“、”),要么使用错位(如不用“一、”“二、”“三、”而直接使用“(一)”“(二)”“(三)”,或者格式有误(如层次序号前面是否空2个字格),或者体例杂糅(如“1”“1.1”“1.1.1”与“一”“(一)”“1.”两种层次序号混用),这些不规范的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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