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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层次序号使用规定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第一种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

第一层用“一”后加“、”,而非“,”或“.”;

第二层用“(一)”,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

第三层用“1.”,那个小黑点要到“插入”菜单里“特殊符号”中的“标点符号”去找,不能用键盘上的小数点,更不能图省事而用顿号“、”;

第四层为“(1)”,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

若有更小的层则用“①”,“①②③必须为同一段”。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应左起空2格书写。

“一、”“(一)”“1.”这三个层次应与标题独占一行,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第二种 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1.1”“1.1.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1

第1级——1

第2级——1.1

第3级——1.1.1

第4级——1.1.1.1

序号应左侧顶格书写。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标题力求简短,一般不要超过15个字,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没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再写具体内容。

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么不匹配(如“1”“2”“3”后面加顿号“、”),要么使用错位(如不用“一、”“二、”“三、”而直接使用“(一)”“(二)”“(三)”,或者格式有误(如层次序号前面是否空2个字格),或者体例杂糅(如“1”“1.1”“1.1.1”与“一”“(一)”“1.”两种层次序号混用),这些不规范的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达效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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