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资抵债,即债务方在无力偿还东风汽车公司整车、配件欠款的情况下,以实物抵偿欠款。这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 物资抵债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包含抵债审批、物资交接、入库保管、抵债物资处理、帐务处理、监督资金再回笼等一系列工作。为统一方法步骤,衔接协调各个工作环节,保证公司物资抵债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抵债的管理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 东风公司清欠办是东风公司物资抵债的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协调物资抵债及其处理的全过程; (二)负责物资抵债全过程的批准及信息传递工作; (三)负责物资抵债全过程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销售部的大区(分部)、经理部是物资抵债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二)确保辖区代收代管物资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定期向公司清欠办报告抵债物资入出库情况;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负责将抵债物资尽快处理; (五)负责变卖物资货款及时回笼;
(六)负责物资抵债申请报告、《物资抵债协议书》、《实物抵债交接清单》(见附件1)等文件资料及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所需的凭证资料的原件保管及传递工作; (七)抵债物资如三个月内不能变现的返回总部。
第五条 公司销售部的财务部是物资抵债的帐务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会同公司清欠办将物资抵债的价格报载重车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批或会同公司清欠办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抵债物资的价格;
(二)负责物资抵债过程中的帐务处理工作;
(三)负责抵债物资处理过程中的收款及帐务处理工作; (四)负责抵债物资入出库单据的审核办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销售部储运部是抵债物资中汽车类(仅限于调回公司销售部存放的车辆)的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根据清欠办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车辆入出库单据收发车辆; (二)负责入库存放期间的车辆维护保养及安全工作。 第三章 物资抵债的前提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物资抵债前提条件
(一)债务单位濒临破产、倒闭或存在其他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经大区(分部)、经理部或公司销售部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清欠办确认符合以上任一条款的,均可视为满足物资抵债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凡经判定确实需进行物资抵债的,要遵守“一事一报、一事一批”程序。即经理部(清欠责任人)要事前书面报告大区(分部)领导,大区(分部)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报东风汽车公司清欠办,经东风公司清欠办同意后方可进入物资抵债程序.第九条 申请报告要有抵债单位生产经营现实状况、抵债原因、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债务方提出的抵债价格等详细内容.
第十条 抵债的物资原则上应先经过中介机构评估,以确定物资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同债务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债务方提出的价格高于评估价,或无法评估而情况紧急不得不收物抵债时,必须征得东风公司清欠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物资抵债方案一经批准,大区(分部)、经理部即代表总部与债务单位拟订“物资抵债协议书”,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及抵债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抵债金额和交接验收等事项,报公司清欠办审核.
第十二条 大区(分部)、经理部(清欠责任人)接到公司清欠办审核后的物资抵债协议书后,督促债务单位签章,并组织债务方、代收暂存(保管方)认真办理实物清点、验收及交接工作,填制《实物抵债交接清单》,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物资抵债协议书的附件交回公司清欠办签章. 第十三条 在办理实物交接时,我方应尽可能取得抵债物资的发票。
(一)凡属于销售部(含分公司)直接供货的东风商品车及东风配件(含富康轿车及配件),且债务方未作销售出库处理的,原则上债务方必须按物资抵债协议书载明的抵债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
(二)对于濒临破产或歇业的债务单位,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或者抵债物资中小商品类物资(如服装、玩具、食品等)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公司清欠办报经载重车公司财务部批准后,销售部方可作帐务处理;
(三)对于抵债物资中的房产、自用车辆等固定资产类抵债物资,过户后由公司清欠办报经载重车公司财务会计部批准后,销售部方可作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抵债物资的相关手续必须齐全,且合法有效。以利抵回物资的再处理或使用。 第十五条 抵债车辆相关手续资料要求 (一)国产商品车 1、近期增值税发票 2、合格证。 (二)进口商品车 1、进口证明; 2、商检证; 3、准运证;
4、近期增值税发票。 (三)在用车 1、行车证; 2、营运证; 3、购置附加费; 4、养路费; 5、保险费; 6、年检证明; 7、原购车发票复印件;
8、过户所需的其他各项证件及档案资料。 第四章 抵债物资存放及保管
第十六条 清欠收回的物资在未获得批准处理前,暂时就地就近存放在经理部、大区(分部)。如经理部、大区(分部)无仓储条件的,可由大区(分部)、经理部指定存放地点,完备与物资保管方的交接手续。大区(分部)、经理部是辖区代收代管抵债物资仓储管理的责任单位。经公司清欠办批准,调回公司销售部管理的物资,由公司清欠办指定存放地点及保管单位。 第十七条 各抵债物资的保管单位要对抵债物资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负责.如因保管不当形成二次清欠或资产损失的,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抵债物资的变卖处理
第十八条 抵债物资的处理工作由公司清欠办牵头,载重车公司财务会计部、载重车公司生产经营部、纪委、销售部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完成.凡需东风公司相关部门解决的,由载重车公司上报东风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
第十九条 对收回的抵债物资,应在物主转移后半年时间内处理完毕,以避免形成积压,原则上抵债物资在收回前即应有处理的方向。对所收抵债物资的变卖处理,凡大于等于我方接收价格的,可立即处理,并将处理款项立即汇回公司销售部帐户;凡低于接收价格的抵债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一事一报、一事一批”的原则,即事前必须书面报告公司清欠办,(抵债物资变卖处理的书面报告要有抵债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变卖价格及作价依据、购买单位和付款方式等内容),经物资处理联合工作组批准后的方案方可操作执行,未经物资处理联合小组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作价处理.
第二十条 抵债物资的变卖价格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公司物资处理联合小组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认其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着加快抵债物资的处理变现,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资金占用的原则,抵债物资的处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抵债物资凡满足公司内部单位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计划部门追加计划,拨付资金,调拨使用;
(二)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合理利用公司债务,实现抵债物资的再抵债工作; (三)按照评估后的价格由公司指定的单位负责处理;
(四)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抵债物资变现的,采取登报拍卖的方式,如确实无法变现的就地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物资处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监督变卖物资的资金迅速回笼,以免造成二次欠款.严禁挪用、截留、转移抵债物资处理款项,违者给予党纪、政纪方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物资抵债操作中,如有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收物抵债或擅自处理抵债物资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纪委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抵债情况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为防止造成新的积压,确保货款及时回笼,各大区分部、经理部要密切配合清欠办的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照执行,确保物资抵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抵 债 物 资 交 接 清 单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债权单位(公章): 债务单位(公章): 接(代)收单位(公
章) 大区经理部(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
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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