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
第五条 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第六条 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
第三章 特约商户手续费率
第八条 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销战略。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具的维修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POS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一) 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表》上交电子银行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况;
2。POS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
3。特约商户对POS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建议;
4.特约商户POS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备。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配合本行做好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将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动态及时传递到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
第五章 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约商户操作人员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 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特约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及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
(四)验卡、验证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银行卡受理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设立业务咨询,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
第十六条 提供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机具、凭证及受理银联卡标志并负责了解和解决有关物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准确、及时地为特约商户办理符合规定的进账手续及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章 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必须开立有结算账户,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POS连线交易,收单行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预授权交易,收单行须在30天的有效期内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特约商户管理员应认真核对POS交易明细和签购单,发现错账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
第七章 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应采取的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特约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约商户经营状况;
(三)帮助特约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做好高风险特约商户大额和异常交易的跟踪,对频繁退单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五)做好不良特约商户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银行卡交易。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
内,特约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有欺诈行为的;
(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四)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五)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单位; (六)两个月内未办理银行卡交易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对强制退出的商户,收单行应将其列入不良单位名单并通知银联公司,列入不良单位名单的单位,收单行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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