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建质监(2008)25号
各县(市、区)质监站、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解决分户验收中标识方法不统一、外窗(墙)淋水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抄送: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各县(市、区)质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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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2007-01-01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及公共部位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 扬州市区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联合组成,宜为4~5人/组,坚持专业齐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原则,完成标识、测量、记录等验收工作。 第七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接受过分户验收的培训、交底。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协助完成与验收同步的复核检查工作。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可放在工程预验收阶段实施。分户验收前,应核查是否具备分户验收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含节能、室内环境)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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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源、电源应全部接通。
7、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根据工程特点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专项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人员分工及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须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工具,主要包括小锤、钢尺、便携式激光测距仪、螺丝刀、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由监理工程师核查配备仪器和计量工具的计量检定合格情况。
第十一条 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卫生器具盛水和通水等各项试验工作。
分户验收前24小时,完成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完成卫生器具的盛水。
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淋水管外形应结合建筑物外形、窗形等淋水部位制作,喷水孔距不应大于100MM。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6个淋水层。
由于准备工作特殊和验收周期较长,屋面、外窗、外墙淋水试验可与其他验收项目分开,由分户验收人员单独进行专项验收。利用雨天检查屋面、外窗、外墙的,监理、施工人员签认的渗漏检查记录作为附件资料纳入分户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分户验收应做好各项标识,主要包括尺寸测量点标识、管线走向标识、电气回路标识、电源和信息插座已查标识、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责任铭牌等。
1、尺寸测量点设置: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点设置于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CM、高1M处,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如遇障碍或测量有困难的,测量位置可适当调整。净高尺寸测量点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设置于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CM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2、标识尺寸测量点:将十字交叉线、H、L及0、1~9、冒号、小数点等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符号,制作成尺寸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塑料胎膜,盖取红印泥后在尺寸测量点位置,分别标识测量点、测量点编号(高度为H、长度为L)和相应的测量数据。如 + H3:2.625。 3、标识管线走向:室内地面以粗黑双线弹出水电管线走向线,标识管线的区域位置,双线线距15CM,将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内有暗管”字样,制作成塑料胎膜,盖取黑印泥后,顺管线走向标识于双线中间。卫生间墙面以红、绿粗箭头标识暗敷热、冷水管位置及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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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识电气回路:采用三号打印字体标识配电控制箱内的电气回路。
5、标识电源和信息插座:将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已查”字样,制作成塑料胎膜,盖取黑印泥后,标识于电源和信息插座上方,每户电源和信息插座各不少于两处。
6、通过分户验收后,在入户门边墙面的室内醒目位置,张贴A4大小、粉红色底、签章齐全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7、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责任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小组应逐户、逐间进行分户验收,并及时、如实地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第十四条 分户验收应加强对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积水、屋面、阁楼洞口、外阳台、低窗等临空部位安全防护的质量检查。所有验收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合格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分户验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点(处),应进行整改、返修、加固,直至符合要求。对一些的确难以整改,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查点(处),应在验收记录中详细说明主要原因和实际质量状况,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告知用户并报当地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负总责,会同监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验收方案,组织、参与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的执行。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对分户验收工作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在竣工验收前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存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分户验收方案,并全程对施工单位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分户验收实测数据进行同步复核,及时签认检查记录,发现检查点(处)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主体完工阶段后,即对轴线、开间、进深、层高实施监督抽测,对空间尺寸偏差超标的,实行质量差别化监督,加强后期装饰阶段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使工程质量能够满足分户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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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竣工验收组查阅分户验收记录,并抽取一定比例的户数,检查实物质量和原位比对复核测量数据,判断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和质量合格状况。抽查的比例为总户数的5%~10%,如五层四单元的多层住宅楼或二单元十层的小高层住宅楼(40户)可抽查2~4户。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设计单位验收人员应参与抽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分户验收表格记录不清、实质性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相关数据自相矛盾或无追溯性,或发现检查点(处)的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相悖时,即认定分户验收无效,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该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八年九月八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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