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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坚持什么原则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从宽处理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未成年人的自我认识等较成年人要弱,对其犯罪行为可能存在认知错误,应予以从宽处理。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时岁数较小,仍有大好年华,不应因一时错误就判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时仍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对犯罪事实行为认识不足,应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四、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时岁数较小,心理承受能力弱,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其身心健康。
五、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六、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保障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和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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