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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住物业费可以不交吗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物业费不可因未享受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理由拒交物业费。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需明确,物业费交付时间以出卖人通知收房日期为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分析

房屋空关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具有共同性。物业是着眼于提高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的,包括对于小区的公共部门的清洁、绿化、维护等工作,单个业主称自己没有享受或者说没必要享受小区物业服务,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

一、小区车位规划谁负责

地下车位规划土地管理局管,产权归属是开发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二、物业费是什么时候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

结语

房屋空关不可拒交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业主无需接受物业服务或未享受服务不可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服务针对全体业主,具有共同性,旨在提高小区居住环境,包括清洁、绿化、维护等工作。此外,小区车位归属于开发商,物业费交付时间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日期为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将承担物业服务费和相关风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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