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少数农户因多种原因将承包土地弃耕,后被同组其他农户耕种,发包方依照程序已将该土地发包给了这些农户,且已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经营权证书,在原承包农户无异议的情况下,现耕种农户要求登记的,原则上予以登记;如果发包方没有履行相关发包程序和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或有承包地纠纷的,暂不登记。因发包、承包程序不规范,造成个别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明显高于组内人家面积,组内成员提出异议的,暂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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