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保险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时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治疗费用,并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给予先行支付。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在工伤赔偿中,劳动者的治疗费用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下列各项费用:
(一)医疗费用;
(二)由于工伤致残、职业病致残后的康复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四)轻伤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死亡补助金;
(七)由于工伤致残或者职业病致残,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一定费用的护理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下列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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