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精心治疗、精心护理,除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红包”或其他费用。
2、在药品、器械及各类物资的使用中,不得收取“好处费”,无法拒收的“好处费”,应上交医院纪检部门,隐瞒不交不退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所得外,按规定和情节分别处以“收一罚十”、全院通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等处罚。情结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用患者的处方、记财单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者按贪污处理。
4、严禁医务人员把患者介绍到院外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私人医院、药店作检查、治疗、手术、住院、配药。不准向患者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严禁将本院各类检查介绍院外检查,以谋取私利,违者按规定处罚。 5、任何人、任何科室不准擅自收取现金和自订收费项目。
6、医务人员不准私自把医院仪器、药品、材料带出院外搞业余服务,不准在家行医卖药,违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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