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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表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契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平方米、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承受方信息 登记注册类型 名称 转让方信息 登记注册类型 合同签订日期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 权属转移方式 权属转移面积 评估价格 税款征收信息 计征税额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我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报人签字: 如申报人为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写以下项目: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会计主管(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如申报人为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填写以下项目: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公章) 联系人 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用途 成交价格 计税价格 减免性质代码 联系电话 成交价格是否含税 减免税额 联系地址 权属转移对象 买方套次 成交单价 税率 应纳税额 联系人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所属行业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涉及契税减免税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二)承受方、转让方证照类型:按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三)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

(四)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六)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七)土地、房屋地址: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七)税率:3-5%,根据各省市确定的适用税率填写,广东省为3%。

(八) 实际适用税率: 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实际适用税率1%;其他按适用税率执行。 (九)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十)拆迁安置(包括房屋交换)的计税价格,以实际支付的金额填写。

(十一)权属转移类别:房屋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作价入股、其他;土地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他。

(十二)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十三)住房:国家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 (十四)普通住房:指符合各地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五)评估价格,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所做的客观合理估价。按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填写。

(十六)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规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十七)减免税类别:区分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90到144平方米)、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减免、其他。 (十八)计征税额=计税价格×法定税率,实际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二十)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填列的减免税额。

BB082-1

契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契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序号 减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大于90平米、小于等于144平米)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小于等于90平米) 个人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减免性 质代码 减免税依据 证明符合证件(文证件(文优惠条件件、协议)成交 计征 件、协税率 的证件/文号码(可多价格 税额 议)份数 件类型 行录入) 减免 税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5129903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15011709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请填写政策依据) 2 3 15011709 4 15129902 5 6 7 15011701 15011701 15011703 已购公有住房15011704 8 土地权属转移 支持购买经济15011705 适用房 军建离退休干15011706 部住房移交地 方政府管理 支持公共租赁15011707 住房建设和运 营 支持廉租房、15011705 经济适用房建 设 城市和国有工15011711 矿棚户区改造 项目 企业事业单位15052505 改制重组 教育用地契税 15101401 15101402 社会力量办学 夫妻间房产、15011713 土地所有权变 更 企业以售后回 租方式进行融15129902 资等 其他 15129999 注明:证明符合优惠条件的证件/文件类型为:政府文件/企业文件/结婚证/离婚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其他,可多选。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涉及契税减免税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二)承受方、转让方证照类型:按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三)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

(四)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六)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七)土地、房屋地址: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七)税率:3-5%,根据各省市确定的适用税率填写,广东省为3%。

(八) 实际适用税率: 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实际适用税率1%;其他按适用税率执行。 (九)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十)拆迁安置(包括房屋交换)的计税价格,以实际支付的金额填写。

(十一)权属转移类别:房屋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作价入股、其他;土地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他。

(十二)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十三)住房:国家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

(十四)普通住房:指符合各地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五)评估价格,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所做的客观合理估价。按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填写。

(十六)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规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十七)减免税类别:区分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90到144平方米)、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减免、其他。

(十八)计征税额=计税价格×法定税率,实际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二十)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填列的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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