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参加药品集中招投标的医疗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采购药品,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药品检验报告书、医疗器械合格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应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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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一、应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逐批进行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医疗器械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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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相关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文件编号、到货日期等;对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验收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方可入库(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入库(柜台、货架)。
三、药品医疗器械贮存养护管理制度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库(柜、架)药品医疗器械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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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六、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一般药品每季度一次,近效期、易变质药品增加检查次数,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七、对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做有标示或另放。
八、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暂停使用。
九、正确使用养护设备,定期检查保养,自觉学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养护技能。
四、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拆零药品应设立专门拆零柜台或货架 ,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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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药柜(架),不能与其它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五、药品拆零时,如发现拆零药品的内包装及外观质量可疑,应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拆零使用、销售。
五、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不合格药品是指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相符的药品,以下为主要情形:
1、药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2、药品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购进的药品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药品,不得入库(柜、架)使用,应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在药品储存、养护、上柜、使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裂片、破损、霉变,药品所含成分及药品成分含量、药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等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好记录,完善相关手续。
四、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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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销毁记录。
2、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深埋、毁形等方法处理。
六、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个人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医疗器械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医疗器械摆放规范有序、标识清晰。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七、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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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殊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殊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采取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采取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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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的使用
一、特殊药品必须凭具备资格的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调配使用。 二、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日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情况用药处方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因涂改或超剂量等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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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MDR)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事件,简称MDR。如一些三类植入性材料,植入人体后出现假体松动、断裂、周围感染,术后疼痛等,这些不良反应事件都是合格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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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九、药械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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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监管部门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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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或未经注册、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柜(架)。
3.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七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陈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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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二、陈列药品医疗器械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三、应经常检查药品医疗器械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应按药品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整齐陈列摆放和储存,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六、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的,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七、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八、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不得上架陈列使用。
十二、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处方的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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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二、处方必须有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三、医师出具处方、专业人员调剂处方均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处方为出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童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制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注明。
六、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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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严格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审查,防止假、劣药品渗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必备资料:
1、首营企业:必须提供其合法证照复印件并加盖红章,同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经销人员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及经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首营品种:必须要求提供生产企业加盖单位红色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生产的批件(包括批准文号)、同一批次的检验报告单、包装、说明书等资料、医疗器械质量标准、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等。
三、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的有关规定。
注:首营企业——系指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系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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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确保药品进、销、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准确。
二、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 2、医药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新药的市场动态。
3、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各个方面。
4、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质量信息。 5、其他的药品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及质量投诉。 三、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准确、及时、实用、经济。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应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迅速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及时顺畅传递和准确有效的利用。
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做好质量信息工作,确保药品质量信息做到及时传递、准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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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库药品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条 库管人员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应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及包装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发货日期等项目,核对完毕后应填写出库复核记录。
第四条 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五条 下列药品不得出库:
(一)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二)内包装破损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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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四)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五)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品种。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
管理岗位职责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职责
1.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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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 定期组织本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学习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 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采购、验收、贮存养护和调配使用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强化检查考核。
4.医疗机构负责人是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负全面责任。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及质量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
5. 严格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保障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二、药剂科科长或药械管理员岗位职责
1、定期组织本单位药械从业人员学习并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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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升管理水平,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2、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和采购、验收、贮存、养护、调配使用各岗位人员职责,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药房标准要求,规范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5、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档案;
6、开展季度药品质量巡查、养护,加强霉变、近效期等药品管理;
7、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和处理;
8、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9、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0、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1、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2、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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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展本单位药械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药品采购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医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行为;
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货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等;
3、了解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必要时应对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制定采购计划,所采购的药品必须合法,索取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样品等;
5、签订购货合同,除有关经济指标外,还应该增加质量条款;
6、及时收集同类产品的质量情况,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购”;
7、协助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处理不合格药品和质量有疑问的药品;
8、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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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养护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医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严格执行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审查书面凭证,如合同、订单、随货同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外观,如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商标、包装、破损、污染等情况,有些产品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如大输液、小水针产品的可见异物必须在可见异物检测仪下进行观察;
3、要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验收记录,把验收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填写验收结论;
4、对验收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经质量管理人员复验后凭复验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5、对陈列药品进行质量养护检查,包括经营场所温湿度检查,发现温湿度超标,应及时进行调控,并做好质量养护记录和温湿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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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审核调配岗位职责
1、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等药学技术服务;
2、对合理、安全、有效用药药械承担主要责任; 3、凭医师处方调剂使用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使用; 4、认真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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娠禁忌、用药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患者,请其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7、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告知患者,由处方医师处理;
8、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1、指导从业人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质量事故;
12、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3、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4、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15、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16、从业人员应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资格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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