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车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赔偿。如果是驾驶者自己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不负责赔偿。酒驾撞车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标准进行理赔。在酒驾后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的情况下,需要参加学习和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再次饮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则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分析
酒驾撞车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赔偿。如果是驾驶者自己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不负责赔偿。酒驾撞车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标准进行理赔。
一、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给报销吗
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给报销分情况确定。如果是驾驶人喝了酒以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酒驾撞车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理赔标准: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的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财产损失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三、酒驾后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怎么处理
酒驾后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的处理为:酒后驾驶扣驾驶证6个月,没有吊销驾驶证的,6个月后,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到交警大队报名参加学习和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酒后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则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拓展延伸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对于酒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者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罚款:酒驾者将会被罚款2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以下。
2. 吊销驾驶证: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行驶证: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行驶证。
4. 拘留: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拘留。
5. 强制治疗: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强制治疗。
6. 民事赔偿: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暂扣或吊销机动车行驶证、拘留、强制治疗以及民事赔偿等多重处罚。因此,我们应该拒绝饮酒,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结语
酒驾撞车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赔偿。如果是驾驶者自己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不负责赔偿。酒驾撞车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标准进行理赔。一、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给报销吗
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给报销分情况确定。如果是驾驶人喝了酒以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二、酒驾撞车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酒驾撞车保险公司理赔标准: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的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财产损失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三、酒驾后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怎么处理
酒驾后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的处理为:酒后驾驶扣驾驶证6个月,没有吊销驾驶证的,6个月后,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到交警大队报名参加学习和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酒后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则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03-02)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12-29) 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保险法(2015-04-2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