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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陆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公司诉陆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浦民(行)初字第105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__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288弄1256号103室85号。

法定代表人阮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_,__公司员工。

被告陆_。

被告季_。

被告陆_。

被告夏_。

法定代理人陆_,系被告夏_之母。

被告陆_。

被告吴_。

被告陆_。

法定代理人陆_,系被告陆_之父。

原告__公司诉被告陆_、季_、陆_、夏_、陆_、吴_和陆_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__公司 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__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__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_

书记员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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