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1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正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1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正常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一、长期股权投资是个是公允价值1、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一、现阶段我国在运用公允价值方面应关注的问题1.公允价值准确获取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公允价值仍难公允基于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获取的难度最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市场价格失灵的现象,如处于财务困难的企业之间、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操纵利润的行为。而对于一些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来说,一般没有活跃交易市场,获取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特别是商誉的判断更为复杂,最终结果可能更多体现的是企业管理层的意志和会计人员的估计。此外,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对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存在差异,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同样导致在具体技术操作上难度较大,加之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均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还较弱等,获取公允价值的难度很大,公允价值仍难公允。2.公允价值使企业盈余管理弹性增强,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由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在某些方面涉及弹性判断,给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可乘之机。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当投资成本大于取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投资成本;当投资成本小于取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二、运用好公允价值的几点对策1.强化公允价值准则执行中的硬约束从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公司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金融资产分类存在错报以及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公司甚至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来体现利润,而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隐藏亏损。因此,要完善金融工具重分类规则,或者调整公允价值计量顺序,特别要敏锐感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允价值准则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公允价值准则执行中的硬约束。2.注重成本—效益原则对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主要形式是现值技术的应用,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对投资的期望报酬率不可能完全统一,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也有差别,以及其他难以识别的因素的存在使其在技术操作上难度加大。相对于以凭证为依据的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获取的信息成本较高。会计信息要在成本和准确性之间找到一种能获得最大效益的平衡,提供绝对可靠的会计信息只是公允价值运用的行动标杆而绝非其目的。因此,在实务当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要适度,对重要事项要尽量采用公允价值,同时不应排斥对历史成本信息的运用。3.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的市场条件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价格最为客观,可靠程度较高,也是最简便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所以应当努力培育各级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和二手交易市场,从而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此外,我国在证券价格逐渐市场化的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亦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可通过加快各种金融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为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提供条件。4.培养公允价值观,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公允价值离不开基础数据的支持,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相关性和使用的恰当性也需要会计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原则的遵守、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等方面都有所体现,而对公允价值的会计职业判断更多地体现在会计估计上。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新会计准则,并定期检查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确保按照公允价值要求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用的决策信息。5.制定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规范我国应尽快制定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规范,尽可能详尽地规定有关现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事宜,增强操作性。在公允价值的报告与披露方面,应积极引入全面收益的概念并按照公允价值的原则编制全面收益表。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编制利润表的同时,还应按照公允价值的原则编制全面收益表。这样,不仅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同时也避免了利润表中收益波动的问题。
第1种观点: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1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正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1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正常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一、长期股权投资是个是公允价值1、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1.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主要以合约形式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因不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加之交易和事项大多并未实际发生,传统的历史成本无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而公允价值计量却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其价值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一致同意便可形成一个对市场价值判断的价值。因此,公允价值能计量、反映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此外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到期累计风险分散到其合约的存续期间,也在一定程度符合稳健性原则。2.使得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趋同。按传统的会计学收益概念,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于交易期间已实现的投入和对应费用之间的差额。经济学的收益概念除包括会计收益外,还包括非交易和未实现的资产价值变动形成的利益或损失,较之会计收益在内容上更为真实和全面。而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恰恰就是既要计量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也要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所造成的利益和损失。这样可弥补会计收益的不足而向经济收益看齐,更加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真实收益,可以相对全面评价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3.有利于企业的资产保全。从持续经营角度来看,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各项耗费必须得到弥补,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确保扩大再生产。如果纯粹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计量得出的金额在物价上涨过程中,将不能回购原先相应规模的产能。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管何时耗费的产能一律按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计量得出的金额即使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也可以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维护并确保企业实物资本。4.更加符合会计配比原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而言,其计量的一个主要目标在于计算本期的企业收益。现行企业计算收益时,收入是按现行市价计量,而成本、费用则按历史成本计量,收益包括企业创造的纯利润和由经济因素影响形成的价格差。现行的利润分配制度对这两者不加区分,从而出现收益超分配、虚利实分的现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种问题就可在一定程度得到较好地解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收益是现时收入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成本费用配比的结果,因而更能体现配比原则。5.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于上述诸多优点不难得出,按公允价值计量提供的会计信息较之于历史成本计量提供的会计信息而言,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而提高信息决策的有用性。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避免因历史成本无法反映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而做出错误判断,从而为他们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一、公允价值计量的改革与完善由于目前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尚处于发展期,与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发育程度还相对较低、不太完善,如何有效判断第三方估值是否符合公允价值定义、如何识别非有序交易、如何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部分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等实际具体情形,都是公允价值计量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可喜的是我们中国政府也是反对全面公允价值计量的。但是不管怎样,今后我们还应该不断去努力改革和完善,确保我国会计准则真正实现国际趋同。1.加强相关法律、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进一步规范。要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到防止人为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只有对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保无客观依据的价值信息拒之到会计信息系统门外,为防止舞弊事件发生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2.建立健全活跃的市场运行体制。建立公开的市场价格体系和全国联网的价格体系查询平台,有利于各种价格的查询,优化市场资产的估价系统,使各种资产的市价很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将信息获得不对称情形降到最低化。同时,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中介、物价等机构应有的监管作用,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平衡机制,防止利用公允价值进行造假。
第3种观点: 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二)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三)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四)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五)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而不论投资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多少。而投资者将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换取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股权支付费用如何确认(一)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支付现金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放弃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