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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丹东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为保证1月底前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采取先按照省规定标准预发,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按时限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