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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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赵大程介绍,《实施办法》主要有几个变化:

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提高了。

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这就相应要求要结合国情适当提高考生的专业学历条件。为此,我们根据《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在实施办法施行后入学的人员,属于“新人”,适用本条的规定。同时,为维护一些已经开始学习法律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利益,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老人老办法。这一规定不是过渡性的,过几年就不执行的,而是一直管用。这样规定,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社会冲击最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更加科学、完善。

我们在《实施办法》中研究将考试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部分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当年参加主观题考试没有通过的,第二年可以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不用再参加客观题考试了。如果他第二次主观题考试还没有通过,就要再次参加客观题的考试。这样既减轻了考生负担,也可以促进他参加社会实践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水平。同时,也利于我们进一步优化、整合评卷师资力量,真正将一批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应试人员选拔出来。

提高了考试的科技化含量。

《实施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今年,我们拟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客观题考试全面推行机考方式;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仍采取纸笔考试。同时,拟在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考区的2-3个考点,试点主观题考试机考的方式。

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

法律职业人员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实践者、推动者,理应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自己的思想、行动和良好形象树标杆、立标准、作榜样,并自觉贯彻和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对于其中的违法失信人员,理所当然要加大惩戒力度。《实施办法》在第五章资格管理和第六章违纪处理部分,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以此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内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们计划通过以上措施,将一批真正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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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焦点一:新增哪些必须通过考试的法律职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随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实行多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作出调整。
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向全国*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拟“打包修改”的法律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8部法律,涉及多领域法律职业人员。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邓昌友指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认为,这次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上看,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泛法律类型职业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范围统一考量,有利于提高这些职业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处罚、复议等岗位本质上都是在根据法律授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与法律职业属性相关性更强一些,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说。
——焦点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是否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邓昌友说。
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此拟作出修改。例如,将现行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行政复议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法律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处罚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王旭认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这次修法,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促进法律职业的实质统一,体现出专业岗位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思路。
对于社会关注的“非法学专业能否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法律修改对于报考的资格条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而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因此,规定报考资格等具体条件的实施办法日后将由多部门共同制定。
——焦点三:新旧制度如何衔接?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此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怎么办?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两种证书的效力问题上,潘剑锋认为,新旧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有利于大量持旧证的法律职业工作者直接与新制度对接,减少转轨过程对现实工作的影响,确保法治系统平稳运行。“同时,新旧证书效果一致,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律职业的入口,有利于稳定法律职业工作队伍。”潘剑锋说。
在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出规定的同时,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邓昌友指出,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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