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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性*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不过也可指强制*、强制*、非礼、性*等。
以下行为构成性*扰: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笑话或*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或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刑法》对性侵犯的处罚有以下几种:
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没有对性*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扰不构成犯罪,另外,中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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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性*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 身体接触
2. 非身体接触 (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性*扰处理技巧:
1. 保持头脑冷静镇定
2. 肯定自己受到*扰[/url]
3. 沟通表明内心感受
4. 使用身体防预技巧
5. 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6. 向你信任的人倾诉
发生性*扰的原因
发生性*扰的原因归根究底是为滥用权力。
拥有权力或假设自己拥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三类:
1. 位高权重
2. 人数众多
3. 性别优势
什么是性*扰?
性*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南方网讯 在昨天(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扰问题提起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将性*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叶静漪教授认为:“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扰。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不然,性*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广义的性*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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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和同事对女生做相同的事情,他们会没有事,我却被说是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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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种行为,不管对方愿不愿意,都会构成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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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扰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了23个工业化国家,有15%-30%的女雇员称其经常受到性*扰,6%-8%的女雇员因此*更换工作;英国某杂志在全国10所大学调查,深怕遭受*或者性*扰的女大学生有25%。性*扰给受害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还可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关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
表现形式性*扰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公务员性*扰投诉指引》指也: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应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该女性做出性*扰。不同形式的性*扰在中国广大城乡地区各具特色。根据近年来妇女儿童心理咨询热线披露,某些企业、公司招聘的打工妹、女秘书遭受性*扰的事件日益增多。男上司多采用物质引诱、冒昧求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以解雇威胁等手段向女下属轮番进攻、迫其就范。农村则是性*扰高发地区。这与当地经济贫困、文化习俗落后有直接关系。对策完善立法是对付性*扰的重要途径。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法律条文对性*扰予以禁止。法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相继立法确认性*扰罪成立。瑞典通过了《平等机会法》,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扰采取防治措施,欧共体公布了12国*批准的旨在阻止性*扰事件的工作准则等。中国尚无全面禁止性*扰的法律规定,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一般对严重的性*扰行为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符合性*扰的特征)。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的性*扰行为则划入道德范畴。
而对于性*扰的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两种犯罪,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前者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的行为。两种犯罪与其他犯罪最关键的区别,是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其犯罪目的在于通过采取男女*以外的一切行为,以达到刺激、满足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或者足以引起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兴奋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这种目的,其行为便不是猥亵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猥亵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