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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双轨制”是指对不同的人或事物,或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制度或办法。也就是说,不是采取单一的办法。
用工双轨制就是就是一个企业或其它单位,对不同的群体对象,采取不同的用工形式。如:对待原有的职工,采取档案正式工或长期合同制,对新进人员采取有固定期限合同制或临时工制;也有的公司,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而对一般职工采取派遣制、临时季节工制等等等等。
双轨制最早产生在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后遗留的问题。改革之初,很多企业选择了用工双轨制。这种过渡机制本该随改革的深入而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多年来,“双轨制”不仅没有彻底“并轨”,反而门道更多, 同一个单位甚至同样的岗位,员工身份被分为全民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分为三六九等,薪酬待遇相去甚远。近年来,员工为讨公道,将企业告上法庭或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同工不同酬”不仅影响企业发展,也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双轨制”单位大多处于垄断行业,效益较好、求职者多、劳资关系失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也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用工“双轨制”已经明显不适应今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但需要说明的是,现在许多企业,对待技术人员或技术骨干,以比普通员工更稳定、更优厚的待遇,以稳定这些人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还有其它用工方式也称其为“双轨制”用工,凡这些是符合劳动法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需要的“双轨制”,也是积极有效的办法,也应该给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