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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填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劳动保障网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院医学检查报告(精神病患者可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和1张一英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
2.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市医保专家,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医保中心提前2日告知申请人。
3.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5日内将检查结果交鉴定办公室。
4.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并在办好卡之日起的10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即时退回本人。
5.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本人所选特殊病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以便医院建立病历档案;并于次月起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12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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