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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担保合同只约定物品担保,没有约定其他担保责任内容的,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只有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热心网友
有权利拒绝。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则无。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讲属于同一顺序,保证人并不享有顺序利益,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可言。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才有顺序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此时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现实生活中 ,有了物保,基本上就能不会有保证了。为啥呢 ,多此一举嘛。有人愿意保证,还要物保干毛线啊。。还有现在都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哪有傻×借钱同意一般保证的。
查了半天《物权法》,没发现 。。。。。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
您的肯定是我作答的动力。
热心网友
物的抵押和质押担保,没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即可行使担保物权。即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追问那么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好,只有当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时才能向第三人实现抵押权,能否有效?
追答法律对此没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做此约定。
热心网友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是抵押关系,并非保证,因此无权拒绝追问那么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好,只有当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时才能向第三人实现抵押权,能否有效?
追答个人认为不行,物权法定原则,你们的约定改变了法律规定的物权相关法定原则。
换种说法即,你这中间交付物品的行为不是抵押行为了,不能按照抵押关系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