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议零售价,是谁提的建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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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19:35

都是厂家所提出来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经过三十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市场中的价格改革正在向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为主要内容作为其发展方向。我国在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就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调整我国价格机制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寻求完善的价格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所寻求的制度保障。
拓展资料:
国际反垄断法立法现状概述
10年,美国颁布世界首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回顾反垄断法100多年的历史可以总结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基础性制度,当市场经过自由竞争产生垄断,就需要反垄断法实行矫正,使市场回归到正常的竞争轨道当中。目前,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反垄断法,尽管不同法域的立法背景和模式有差异,但在立法目的、制度框架等方面逐渐形成共识:
一.是各法域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趋于一致,保护市场竞争而不是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特征,通过不断竞争,市场上能够持续产生创新,消费者能够以更合理的价格,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也有更多的消费选择。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经济健康发展。这并不是说竞争者和消费者不受反垄断法保护,而是说反垄断法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竞争来实现的。
二是各法域反垄断法的主要框架基本一致,形成了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的三大支柱性制度,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我国也不例外。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不是简单的一反了之,而是需要在执法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业分析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同时充分赋予、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确保反垄断法的实施科学合理。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法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密切关注经济垄断行为的同时,也高度关注行政机关可能实施的排除、*竞争行为。
三.是各主要反垄断法域普遍设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尽管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奉行“小*、大市场”理念,但都设立了相对、机构庞大、人员充足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等。这些机构基本上都具有相对的地位,编制规模有的多达千人,其中有数百人专门从事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分析工作。这是因为反垄断执法的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而且复杂多变,需要大量的人员、财力投入。
四.是各反垄断法域日益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尽管短期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但贸易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仍是当前主流,因而各法域始终非常重视反垄断国际合作,并通过合作和协调,维护各自的市场竞争秩序。许多重要国际组织越来越关注反垄断议题,如WTO近期发布数字经济产业*与竞争方面的研究报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设竞争委员会,每年举办多次反垄断国际圆桌会议并发布报告;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世界银行,经常开展反垄断法和竞争*议题的讨论。专注于反垄断的非*间国际组织ICN(国际竞争网络),目前已有来自各法域的141家竞争机构参与。尽管目前反垄断法领域还不存在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协议或双边条约,但各法域的反垄断法几乎都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如果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排除、*境内的市场竞争,就应适用境内的反垄断法。这一制度时常会引起不同法域之间的矛盾或冲突,所以反垄断国际合作非常关键。
五.是当前各主要反垄断法域的关注点趋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应用,平台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正日益成为各法域反垄断关注的重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发布了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评估报告;德国为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多次修改其《反*竞争法》相关条款。欧盟和美国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逐渐变严,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数字经济领域有全球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处罚对象基本上是谷歌、亚马逊等美国的平台企业、互联网公司,而欧盟本土的平台经济企业并不具备突出的国际竞争力;另外,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谷歌、*等平台企业或互联网公司的垄断问题,如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今年正式批准了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份反垄断报告——《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该报告指控*(*)、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四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即“GAFA”)实施了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因而应当从恢复市场竞争、强化反垄断法、激活反垄断执行三方面进行变革。通过追溯美国反垄断执法历史可以发现,美国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执法周期通常在2年以上,并倾向于综合运用罚款、和解、救济措施等制度工具,在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救济同时,避免大幅度改变既有的商业模式或行业惯例。可见,虽然各法域共同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但采取的应对措施有着较大的差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19:35

建议零售价都是厂家提出的,就是放在卖东西最贵的商场里也没见过高于建议零售价的,所以这个只代表最高价钱,是厂家的噱头,不用去管它。
如果见了和建议零售价差不多的话,不要去买,肯定贵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19:36

首先要说明的是,不要相信“建议零售价”,因为这种零售价并不是物价部门的核定价。
一些服装生产商打出的“统一价”、“建议价”,只能是产品的指导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19:36

是厂家提出的吧,一种促销形式。当你发现一件建议零售价为一百元的物品只卖给你五十元,一定觉得赚了吧。厂家就是利用消费者这种心理才开出所谓建议零售价。有些地方看到的建议零售价是很离谱的,千万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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