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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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21:50
现在禁毒很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21:51
海洛因俗称“白粉”。根据贩卖白粉的数量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量刑。我国对贩卖*罪的量刑规定较为严格,最高可处死刑。贩卖白粉最轻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严重的的可能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如果“男的”是指嫖客的话,“嫖客”的嫖娼行为构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反,但不会直接构成犯罪(除非存在*情节)。至于“介绍卖淫”者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追诉标准(一),介绍卖淫超过“二人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另外,根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嫖客的数量可能会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如果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的话,构成“情节严重”,会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各种情形的,则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如果“男的”是指“皮条客”的话,对于皮条客而言,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进行处理同①所述,而对于组织这些人的组织者而言,则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文件的规定,只要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的手段之一组织的,就成立该罪,“十几个”男的已经足以证明存在管理关系,而对于组织卖淫者而言,面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或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符合其他情形的,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罚。
根据贩卖“白粉”数量的多少,会有不同的量刑。
一、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不满10克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10以上,不满50克的,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果贩卖海洛因即“白粉”,50克以上的,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白粉与非法持有白粉不同,贩卖白粉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但是如果仅是非法持有白粉的,不满10克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对*的管控是十分严格的,无论是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贩卖*的,未经处理的*数量将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七条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