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1 16:18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是实务中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时往往要面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协调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单独的案由,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分野亦逐渐清晰。诚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某些具备私密性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通讯记录等,亦可能落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形态不限于信息,还可以是私人活动、个人的生活安宁等;
其二,从权利的内容上看,个人信息权益的核心在于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决定与支配,强调的是个人的控制权,而隐私权侧重于隐藏个人隐私,确保私密信息不被泄露(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其三,从保护的方式上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侧重于预防,而对于隐私的保护则更重于事后救济(王利民:《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