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鳗入刑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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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9:20

  以礼入刑:儒家思想指导古代刑法之反思(节选死刑问题的论述)
  (2013-10-17 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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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谈
  

  在当前提倡少杀、慎杀思想引导下,可吸收儒家明德慎罚、德重刑轻的仁政思想。因为当下的死刑改革在最高*的推动下,实行了最高*对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及各级*死刑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虽然少杀、慎杀的理念得到部分认可,但在实践中却令人十分遗憾地发生了因“集资诈骗”而秘密处死曾成杰的案例。可见少杀、慎杀的思想在实际贯彻中不仅得不到部分高层领导的认同,也不为很多社会公众理解。特别是立法机关公布减少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更因宣传乏力不能被广大群众了解而不能形成共识。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机关也好,最高司法机构也罢,在死刑改革的问题上除了提出一些与国际接轨减少死刑的理由外,在死刑改革的理论论证方面几乎乏善可陈,与古代儒家仁政思想的丰富内涵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虽然中国古代刑罚对于死刑的严酷,并没有因为以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而归于无形。但无庸讳言,在大肆倡导儒家仁政与礼仪的朝代,对死刑的泛滥还是起到部分抑制作用的。如在汉代,因“独尊儒术”的政局形成,对先秦时代的死刑就有了一些观念上的改变,原本宗教色彩浓厚的死刑技术渐渐淡化,蜕变为以维护*统治为主的刑罚,孳乳出来的族刑与缘坐渐次减少。此外,儒家思想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也使人们对死刑执行中的诸如车裂、腰斩等具有“肢解”成分的死刑类型的厌恶或反感(个别历史时期有反复,如明朝的“胡蓝大案”)。儒家这种人伦道德的思想对刑罚的影响,在隋唐最为显著。从国家法典来看,隋唐的死刑基本定格,只有绞与斩。北宋亦然。这就比先秦时五化八门的死刑种类少之又少。因此,儒家“仁政”和“德治”的理想,对于信奉儒家思想的帝王将相来说,还是在特定时代起到 “少杀、慎杀”作用的。夸张一点地说,古代儒生对贯彻“少杀、慎杀”的理论阐述比之当下的宣传力度要大得多。儒家思想在对待刑罚问题上的理论内涵之丰富早已跨越了以*法的范畴。在古代学者看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是为政原则,将“天”与“德”巧妙地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以德配天”的学说,于是“敬天保民”的思想以及“爱民仁政”的民本原则便呼之欲出。正是在这种“爱民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才形成系统的独特架构。
  在“明德慎罚”的前提下,一些统治者就极力主张慎用死刑,提出了“若保赤子”,“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原则,意在反对滥杀。主张“勿庸杀之,姑为教之。”反对简单的杀戮,旨在突出道德教化的意义与作用。从鬼神弥漫的殷商文化脉络中,渐次产生出以“礼”为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甚至刑法规范的法律文化状态。
  特别是死刑复核、死刑复奏与死缓制度的确立,使我国古代将儒家思想的明德慎罚原则发挥到极致。在汉代,因为儒家思想取得至尊地位,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而正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死刑复核到隋唐时代才予以确定。在《唐六典刑部》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评复。”这就是说,死刑必须由*有关部门(中书省、门下省)复查后,报请皇帝核准。
  至于死刑复奏,则是隋朝率先设立,在《隋事刑法志》中就有记载;死罪者,要三奏而后决。可见死刑复奏起源于隋朝。到了唐朝,唐太宗李世民倡导德治与仁政,以儒家思想指导刑法的适用,对“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的死刑复奏制度仍不放心,考虑到人命关天,在明德慎罚的原则下,李世民觉得,死刑虽实行三次复奏,但顷刻之间,三奏已完毕,来不及认真思考。于是为慎重起见,改为五复奏。这就为即将被执行死刑之人在临刑之前增加一道道的把关闸门。
  而明清时期所确立的死刑“秋后决”,无疑开创了现代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制先河。所谓“秋后决”的案件则要进行秋审和朝审,鉴于秋审与朝审都是事关人命的重大案件,因而被称为“一朝之大典”。这充分表明在儒家“仁政”思想指导下,死刑的最终决定权统一由*行使,体现了明德慎罚、恤刑慎杀的儒家德治原则。由于有了“秋后决”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制度,延宕了死刑执行的期限,给刀下留人提供了一定的时间条件。古代“秋后决”以及死刑复核、死刑复奏等死刑制度的日臻完备,具有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重大意义。即使相对今天而言,也不失为防止错杀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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