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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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00

保管合同的性质:双务合同(因为保管人需要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需要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等(因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费,也可以无偿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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