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山东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下调至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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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6:37

近日,山东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我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办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今年9月1日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将由原来的4%下调至3%。

按照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决定》明确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据悉,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此外,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表示:“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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