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寸调拨的头寸调拨的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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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21: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3日 开行发[1999]44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了加强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局报告。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管理*过渡时期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136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开发银行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分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分行在辖内调度资金和运作资金。头寸集中是指各分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分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分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分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清算中心、稽核评价局等部门及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资金局是全行本外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
第七条 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定期对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行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并调整账户的行授信额度,负责管理和控制人民币资金账户行的信用风险;负责对各分行开立、关闭人民币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分行使用人民币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清算中心又是全行外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行开立、关闭外币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分行使用外币资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开发银行外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清算中心负责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工作;负责总行本外币账户的开立与关闭;根据资金局通知办理资金头寸调拨。
第八条 国际金融局负责对开发银行外币账户行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负责对外币账户行进行信用评级,制定并调整账户行授信额度。
第九条 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头寸管理、资金调拨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资金头寸管理岗位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干部。
第十条 资金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本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资金管理业务技能。资金局及总行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作好系统资金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并逐步开展达标上岗工作。
第三章 一级备付金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一级备付金是银行为应付正常业务支付需要而准备的可随时动用的资金款项。为便于管理,开发银行将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资金头寸确定为一级备付金。
第十二条 总行对分行一级备付金管理实行比例控制、目标考核的管理制度。比例控制是指各分行应将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在50%以内的水平,该比率由资金局根据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及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各分行执行。
人民币一级备付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级备付金比率=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单位存款
外币一级备付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级备付金比率=存放同业款项/单位存款
目标考核是指资金局以事先通知分行执行的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水平为目标,根据分行资金头寸实际状况对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年(或一定时期)日均一级备付金比率:年日均一级备付金比率(A)=年日均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年日均存放同业款项/年日均单位存款
考核标准为:
0≤a≤50% 得分为满分100分
50%<a≤100% 得分为2
(1-a)×100分100%<a 得分为0
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水平调整时或者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时,资金局负责对一级备付金比率计算公式、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通知各分行。
第十三条 总行对资金局管理总行及系统资金头寸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总行为资金局设定总行资金账户头寸管理目标,资金局应将总行账户实际日平均头寸控制在目标之内。总行对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目标进行调整或考核方法发生变化时,按总行具体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预测
第十四条 总行各厅、局、中心通过总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和金额的收款,必须向资金局申报头寸;分行各处室通过分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收款,必须向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申报头寸。
第十五条 资金局及各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精打细算,加强资金头寸调度,防止资金头寸积压,并防范账户透支;定期对资金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按旬、按月和按季度对资金供求进行预测的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行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会计报表的通知》(开行发[1999]169号)的规定向总行清算中心报送资金头寸日报表,清算中心按时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为了及时掌握总行及系统各分行资金头寸状况,资金局计算机与清算中心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计算机实行实时联接,资金局对全行资金头寸实行实时监控。各分行应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分行辖内资金头寸日报,按时上报分行行领导,抄送资金、计划等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负责系统及总行资金头寸日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行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向资金局上报分行账户头寸季报(格式见附件一)。
第五章 头寸调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头寸调拨,账户管理部门对资金管理部门调拨头寸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头寸调拨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资金管理部门与账户管理部门应划清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资金局局领导签字批准,资金局以传真方式(原件邮寄)向有关分行下达调拨头寸指令(格式见附件二),分行收到资金局调拨头寸指令后,应根据调拨头寸指令划拨资金。
一、分行一级备付金比率连续7个工作日超过资金局事先通知分行执行的控制水平;
二、为保证全行支付,急需调拨分行资金头寸;
三、报经行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存放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行的人民币主账户;因信贷、结算等业务需要,总行、分行可以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上报总行清算中心批准。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开发银行总行原则上只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发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具体工作由清算中心负责。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除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以外,因业务需要,开发银行总行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时,清算中心应先会商资金局,再报主管行领导批示,最后报行长批准。 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均应报总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外币账户时,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内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分行本外币账户管理部门在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将账户条件(见附件三)抄送资金管理部门。账户启用之后,账户管理部门应加强账户对账工作,保证资金头寸日报表的准确。资金管理部门在处理业务时如有业务查询需要,可以及时到账户管理部门查询。账户管理部门应将账户行发送本行的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及时转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认真做好开发银行人民币账户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搜集账户行信用资料,掌握账户行信用状况。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信用风险时,清算中心负责通知各分行及资金局将本行在该账户行的头寸调出;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较高信用风险时,应及时会商资金局,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各分行将本行在该账户行开立的账户予以关闭。总行在该账户行的账户由清算中心负责关闭。
第七章 存放总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在总行开立外币清算账户应报总行清算中心审批;各分行申请开立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外币分账户,应向总行清算中心提出申请,清算中心负责审查,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后,上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存放总行外币清算账户资金、存放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的资金均为分行的可随时动用的一级备付资金。总行鼓励各分行将本外币资金存放总行。资金局负责制定适当的利率引导各分行将资金上存总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通过总行外币清算账户以及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付款应按规定申报头寸;有关头寸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由总行资金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各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金局应做好系统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管理工作,对分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清算中心应做好分行账户管理的监督工作,对分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行将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金局及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总行及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各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应报资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制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账户头寸季报表(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调拨头寸指令(略)
三、国家开发银行账户条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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