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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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3:57
法律分析:(一)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三)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四)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五)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六)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
(七)三个配套指引正在抓紧出台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
(八)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九)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十)对校园网贷实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校园网贷业务整治力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并根据校园网贷业务特点,突出以下“四个不得”:
一、不得向来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二、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
三、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
四、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