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诫勉谈话的认识和建议怎样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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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22:40

对诫勉谈话的认识
党员干部违纪以后,纪检监察机关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及保护干部的考虑,往往舍弃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而换成给予诫勉谈话,因为大家在潜意识里面认为诫勉谈话比党内警告处分轻,其实这是我们思维上面的误区,现在试着比较党内警告和诫勉谈话对党员干部的影响。
1、党内警告处分的影响。党内警告处分在任用晋升上面的影响。
按照2016年《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警告处分在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上面的影响。《关
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纪委机关、*浙江*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公务员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纪委机关 **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中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修订以后的通知体现了处分的谦抑性和*的统一性,即以后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可以定为称职。按照相关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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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年度考核称职两年晋升工资档次、五年晋升级别、享受年终奖金都不受影响,至于“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还是需要受任用晋升影响的*。
2、诫勉谈话的影响。诫勉谈话在《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以后,《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并赋予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的职责,后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诫勉谈话的职责部门。《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重申了谈话函询以后认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确定了纪委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方式处理,但是中纪委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诫勉谈话具体细则。但是因为《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的,该暂行办法是由*纪委和*组织部联合制定,所以中纪委法规室认为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就是可以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来判定,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按照该实施细则诫勉谈话在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评选过程中给予严厉的规定给予规制,不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而且在任期内都要取消其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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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甚至有人认为被诫勉人实际上受到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要严重的影响,更不要说是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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