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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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4:46
1、处置清收。根据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债务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已实际违约,银行将寻求第二还款来源(一般为共同债务人,如夫妻,或者保证人)来履行借贷合同还本付息义务。如果在这之后债务依然无法清偿,银行一般就会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要求执行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如房产),同时查封债务人名下其他有价资产(如有),以*的执行回款用以清偿债务。
2、打包转让。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体系内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处置清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在99年,财政部拨款400亿,成立了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有AMC),用以剥离商业银行表内的不良债权。俗称“打包转让”,即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原本属于银行的坏账,转让给AMC。后经过国内金融的不断发展,四家国有AMC无法满足银行打包转让的需要,又在10年后,各地相继成立了地方AMC用以受让本地银行的不良贷款。
3、核销。不论是上述第一还是第二种情况,银行的本金损失基本上是必然的(打包转让债权基本上要在本金基础上打折出售),这部分损失就会消耗银行的拨备,俗称“坏账准备金”。核销后的债务在表内不以不良资产体现,俗称“账销案存”,消耗的拨备即银行的利润,于此对等的,核销后的不良资产如果有回收,即直接体现为银行自身利润了。
4、债务重组。企业的违约原因有很多,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属于恶意违约,许多企业主只是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或收到行业上下游波动的影响,造成了暂时的流动性紧张。针对这类本质上没有丧失造血功能的企业,银行可以与企业针对债务重新约定还款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降低利率,重新注入一笔流动性盘活企业等方式,让不良资产重新正常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