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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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4 16:36
企业登记具有创设效力,是其基本的作用。世界发达国家的商业登记法都规定,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即对抗力和公信力。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的事项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而中国企业登记法规则对此缺乏明确规定。 少数国家(如日本)对此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第1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登记不实者,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虽赋予了登记事项以公信力,但不是绝对的公信力,如日本商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告与登记不符时,视为未公告。对*错误而导致公告失实则公告不具公信力和对抗力。
本文以为公告的企业登记事项应具有绝对的公信力,否则不仅有害交易安全,也有害于登记的对抗效力而有害于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