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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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56
首先,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内应提起诉讼,否则会丧失胜诉权,即使向*起诉,*也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人身损害等取证相对困难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还有一些案件比如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国际经济纠纷等,诉讼时效为2至20年不等。至于20年的最长期限,是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有学者认为,这二十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无论怎样定性,一旦过了二十年,无论中间出现多少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只要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二十年后,*均不予保护。这两个时效的规定是站在不同角度来看的,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够清楚。追问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权利侵害了一直不知道,是不是就直至别人告诉他起有被侵害才开始计算?怎么衡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57
“短期时效”和“最长时效”的适用前提不一样。
短期时效,是你“知道”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一年内提出诉讼,于是你失去了胜诉权。前提是你“知道”权利被侵害。
长期诉讼时效有这样一个特点,它的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只能20年内受保护。
也就是说,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是1年内不诉讼,一年后*不管了。如果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就可以等20年,只要你20年内任何时候知道权利被侵害,你可以在你知道后的一年内提前诉讼。但是如果过了20年你才知道权利被侵害,那也不能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