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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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8:43
法律分析: (一)*组织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8:43
法律分析: (一)*组织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8:43
法律分析: (一)*组织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8:43
法律分析: (一)*组织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