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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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9:37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发现只有“法商融合”“政商融合”,企业才能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走弯路事半功倍。鸿威律所专注*法律服务15年,深刻了解*工作流程、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所以鸿威律所提出“法政商三位一体融合”的理念,从*、企业双向角度出发,根据双方各自特点通过法律专业技能和业务经验制定:符合*、保证时效、安全便捷、简单易行的项目执行方案,并可代为执行,帮助企业更加顺畅的和*打交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20:55
所谓企业*关系,是指以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以取得*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企业*关系中,企业是主体,*公众则是客体,也即企业*关系的作用对象。*公众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结构,从公共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的**和组织利益所触及的各级地方*;二是*组织机构的职能部门,企业通过这些部门与*打交道,接受*的管理和约束;三是*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与*交往过程中,企业需要接触到*的各级*、行政部门的助理和秘书,以及职能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符合WTO规则的合理的*与企业的关系
(一)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的根本目的 *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企业的运转和成长可以增进社会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使壮有所用、老有所依,企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组织社会生产、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即为企业服务,*制定一切*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
*是公共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全面小康社会也很难实现。现在,好多*部门都没有转变过来,它就是喜欢管企业,这是不行的。我们要接受*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十六大报告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的职责是服务于企业。
(二)*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
*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是依法管理,企业是依法经营,都是以法律为基础,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这一条很重要。现在*对企业的干预还是太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微观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无权进行干涉。
(三)*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应当转变 我国的经济*脱胎于过去的*集权计划经济*,因此*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现就是*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审批的方式,*对企业的管制和干预仍然比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关系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转变*职能,建设新型政企关系,其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从现阶段来看,确实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新型政企关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对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来逐步化解,从而顺利推进政企关系建设。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行政机关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机构,掌握着经济要素控制权、物资分配权、人事任免权等几乎全部的权力,而立法、司法机关则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行政命令是这种*运行的基础和准则,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调节和规范。现在这种*的残余影响还比较明显,如我们一些地方*动辄对企业的人员、财产等进行查处 、查封、拍卖,或者以行政操纵司法,这些都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 加入WTO以后,要求我们对*的行政权力进行*和规范。行政机关原先占有的一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应当归还给相应机关。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减少,避免随意性。对于行政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 惩处。
(二)*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承担的是一个服务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当集中精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搞好宏观*,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比重虽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显高出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结果只能是两者都做不好。现在我们的*职能部门连打击“假冒伪劣”这样的基本任务都完成不了,职能严重缺位。同时,国有企业拿了大量的补贴,享受了民营企业不敢企及的优待,却连年亏损;国企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直接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不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不是*,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配置,*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一般人认为有三种资源*还要统一配置:土地、公共建设项目、*消费。三者都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土地不能批给,必须拍卖;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要招标;*消费必须走向*采购。
(四)*不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应是企业本身,*主要职责是搞好企业外部环境。“公司法”应修改,本该企业做的事,却在由*做,这必须改变。
(五)*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会导致有的企业有*背景,有的企业没有*背景,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六)企业对*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如果*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这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直接经营企业进行很多硬性的*。因此,*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应当减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度,一般说来,仅承担那些其它主体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公*品生产、建设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原有的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只在某些特殊领域(涉及*、自然垄断等)保留必要的股权。即便在这些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22:30
*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律尊严。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所不能逃避的责任。
所以,*不应该越俎代疱,而应在改革金融*、社会保障*上多做点份内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好的事,真正造就一个硬约束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企业解除包袱。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去规定一个或几个模式,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管好自己的事才是关键,只有管好自己职能范畴的事,形成经济运行所需求的规范的制度和激励约束氛围,这样现代企业也必然会适应供需规律要求,自然而然形成自身的内部机制去根据社会需求运行。
这样,*的职能就要求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转移出来,对此,*职能转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确定*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实现*宏观*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去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对市场作用的不足进行补充、干预和调节,所以,*职能的转变是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