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中虚报支出构成诈骗罪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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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56

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合伙本身的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那就属于诈骗;如果是在合伙经营中借经营之便利,将合伙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属于侵占。
法律分析
以编造虚构的做生意合伙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让对方以出资为名来获取钱财,而后又通过出据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系做正当生意。可事实上,所说的生意子虚乌有。因此,其“借款”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欺骗了被害人,因此实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客的观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56

这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合伙本身的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那就属于诈骗;如果是在合伙经营中借经营之便利,将合伙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应该属于侵占.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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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百度合作的律师,很高兴为您进行咨询服务。

提问你好!我有个合伙人采购物资私自以低进货报高价入帐。这种行为怎么认定

因为对方无法提供实际采购付款的载图。被股东人认定虚报

回答这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合伙本身的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那就属于诈骗;如果是在合伙经营中借经营之便利,将合伙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应该属于侵占.

虚假投资,虚报投资资金肯定是违法了。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具体来看。你如果觉得受骗了而且给你造成了损失可以先向*机关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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