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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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5:54
什么是共有商标?共有商标的取得方法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可以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可以形成商标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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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5:54
刘某和蔡某共同经营某企业,出资比例各占50%。两人一起设计了一个商标“千洼”,已经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刘某和蔡某共同所有。后来,刘某在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标转让给了吴某。蔡某以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同商标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注册商标的转让无效。共同商标能单独处分吗?蔡某能要回商标权吗? 根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规定。共有商标的特征为:(1)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2) 客体的同一性,是指虽然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赎回的一项权利。(3)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有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共有权利的行使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果数个商标注册人发生纠纷,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商标名字是不能转让或者处分的。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可以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注册的多方申请人提前商议解决使用权问题。 本例中,“千洼”注册商标作为刘某和蔡某的共同财产,其转让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共同决定。刘某擅自转让注册商标,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权利。吴某未经合法渠道取得商标,不应享有“千洼”注册商标。共同商标不能单独处分,蔡某依法要回了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