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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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21:21
法律分析:(1)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在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被收购的公司在收购之前,要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这样才能在后面的谈判中知己知彼,获取最大利利益。
(3)签订收购意向书。被收购公司要与收购公司洽谈,就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签订收购意向书。这样即可避免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能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