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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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或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事处或镇*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四)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持有租赁证的可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规定自行购房,权属登记后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一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按上款规定在向*交纳相关款项后,允许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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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
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

二、申请经济适用的步骤
房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到户籍所在*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事处,由*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
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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